南昌市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审议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称拍卖法)、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江西省拍卖管理办法(暂行)》及中拍协《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拍卖企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开、公平、公正”从事拍卖活动,促进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企业与企业之间和谐氛围,特制定如下公约:
第一条 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江西省拍卖管理办法》、中拍协《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江西省产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用的原则,自觉遵守行业规范。
第二条 拍卖企业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管理和市拍卖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拍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办公场所标准化;干部、员工专业化。
第四条 拍卖企业应以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构建和谐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以维护拍卖企业的最大利益,保障拍卖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拍卖企业应从信誉和优质的服务质量来赢得市场,争取客户,同行间不得恶意攻击、诋毁、拆台和低佣金来争取客户。
第六条 拍卖企业不得为非拍卖企业提供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以拍卖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未经拍卖师注册企业同意,拍卖企业不得聘用其他拍卖企业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第七条 拍卖企业不得把本企业的拍卖经营权以承包租赁的方式交由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聘用国家公务员作为专职、兼职业务人员或公司顾问;拍卖企业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合理要求。
第八条 拍卖企业要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做好保密工作,拍卖企业不得非法获取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贿赂等违法手段操作拍卖业务,也不得采取低佣金不正当手段争取拍卖标的。
第十条 拍卖企业在参与同一标的业务竞争时应遵循先入为主的原则。如有多家竞争又协商不成,则后参与者收取的佣金比例不得低于前者。不得互相拆台、恶意诋毁、违反行业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为消除同行间的不良竞争,约定收取佣金的下限标准为50万以下委托人、买受人各支付佣金应不低于4%;标的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委托人、买受人各支付的佣金不低于3%;标的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委托人、买受人单方支付的佣金应不低于2.5%;标的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委托人、买受人单方支付的佣金应不低于2%;标的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委托人、买受人单方支付的佣金应不低于1%;标的5000万元以上委托人、买受人单方支付的佣金应不低于0.5%(含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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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交 额 |
50万 |
50-100万 |
100-500万 |
500-1000万 |
500-1000万 |
500-1000万 |
1000-5000万 |
5000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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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比例 |
≥4% |
≥3% |
≥2.5% |
≥2% |
≥2% |
≥2% |
≥1% |
≥0.5% |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在业务活动中如有纷争,可向市拍卖行业协会申告,并由市拍卖行业协会出面调解,如调解不成,各方可依法向主管部门或法院解决。市拍卖行业协会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791— 。
第十三条 拍卖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的,按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公约各条款的,除由有关部门按《拍卖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中拍协《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罚外,南昌市拍卖行业协会可根据违规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建议不予企业年检或拍卖师年度资格审核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取消拍卖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行业监督建议。是市拍协会员的,开除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外地拍卖企业在南昌市从事的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本公约,违者按照本公约处罚。
第十六条 本公约于2007年 月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执行。
第十七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南昌市拍卖行业协会。以上公约望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南昌市拍卖行业协会
二零零七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