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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赣内贸(综)字[2006]214号
关于开展2006年度
全省拍卖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各拍卖企业:
根据《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2006年度全省拍卖企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和材料申报时间
凡在2006年10月底前经我办批准设立的所有拍卖企业,须在2007年1月底前将所有年审材料报所在设区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省属拍卖企业直接报我办)进行资格初审,其中对2005年底前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年审,对2006年1-10月底前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资料审查,逾期不报送年审及资料审查材料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拍卖资格。
二、年审内容和程序
各拍卖企业按照《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先进行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报送如下材料:
1、2006年拍卖业务开展情况;
2、《江西省拍卖企业年审登记表》(见附件二);
3、《江西省注册拍卖市登记表》(见附件三);
4、《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9、《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各拍卖企业将上述报表和材料准备好后,请按时报所在设区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由设区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资格初审,填写《江西省拍卖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设区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将所有年审及资料审查材料于2007年2月底前报我办综合业务处(其中5~10项材料只需报复印件)。我办将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年审及资料审查,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并对年审情况进行通报。
三、年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根据《拍卖法》、《公司法》、《拍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拍卖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法规规定,设立一年以上的拍卖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不合格拍卖企业:
1、擅自将拍卖企业经营权承包、出租的;
2、未开展拍卖业务的;
3、手续未办理齐全开展拍卖经营业务的;
4、本企业没有国家注册拍卖师的;
5、在经营中有故意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以有关书面材料为准);
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7、不服从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的。
(二)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将取消拍卖经营资格。
(三)凡拍卖师违反《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我办将给予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拍卖师执业资格。
(四)对2006年度在拍卖业务工作中,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业绩突出的拍卖企业和拍卖师予以表彰。
(五)各拍卖企业需先经省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年审《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年检《营业执照》。年审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逾期不予受理。
(六)有关拍卖行业法律政策、文件通知及表格,请查找江西拍卖网,网址:www.jxpmw.com。
联系人:省内贸行业办综合业务处 冯 颖
电 话:0791-6268412
附件:1、江西省拍卖企业情况汇总表
2、江西省拍卖企业年审登记表
3、江西省注册拍卖师登记表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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